远望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7:4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
          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
                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
                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
                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的,应
          当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将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选聘文件、书面报
                告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
                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
                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
          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决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