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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7:4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1: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知情人登记表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深圳
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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