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9:3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上交所规定公告格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承诺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是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和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号等)、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