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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食品:有友食品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0:56

证券代码:603697 证券简称:有友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9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和废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对原有的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1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修订 否

1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 修订 是
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21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是
2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按上述列表所示,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上述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之后,有权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 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员。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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