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9:17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
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其正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其正文。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和顺石油603353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