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9:48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业务从业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 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 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
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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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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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开展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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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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