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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9:36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任或免职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
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外进行投资协议、合同等洽谈;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四)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五)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委员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送达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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