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沙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40:0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司还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