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沙河股份:沙河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39:22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信息;
4.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董事会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中介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具体责任为:
1.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报告;
2.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3.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4.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5.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6.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7.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协调;
8.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等,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以及出现其他应该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管理层人员:(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指定联络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
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按规定时间及时递交定期报告;(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公司的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同时,在公司公告刊登前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须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醒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依《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对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并应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2.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会审核后予以披露。
3.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后予以披露。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十九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备事项为:
1.临时公告;
2.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关联交易;
3.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活动;
4.影响公司经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和要求: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沙河股份000014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