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沙河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40:0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由于与第(一)至第(七)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其中,涉及公司被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年报、半年报,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