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沙河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40:0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
  1.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执业资质
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股东提议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按本制度第五条审核其执业资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
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及详细披露拟聘请会计师事务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