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35:59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审计部门及人员......3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3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6
第五章 信息披露......7
第六章 附则......8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公司权益,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务、法律及管理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需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预、拒绝、阻碍其职权执行。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述主体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十四条 为有效地履行审计职责,审计部拥有如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制止,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一)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截留、挪用企业资金,转移、隐匿、侵占企业财产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公司风险控制评价结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遇紧急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通知。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部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对获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做出审计判断。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说明、解释和意见并作必要验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于审计完成后应与被审计单位或总经理讨论确定改善对策,并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确定之改善对策或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排定改善日程,并于期限内改善完成。确定之改善对策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收集并形成的各种资料,需加以集中、整理和归档形成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审计文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不得外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