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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波导: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21:31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
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
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
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
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
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
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是公司在职职工,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公司授权
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
司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公司委派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出资人的意见;
3、在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会议情
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可以是复印件)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派出的董事应及时将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上报公司,并严格按照《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派出董事每年向公司提交本企
业综合情况书面报告。同一企业董事可共同提交报告。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由其公司章程决定。
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经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提名,
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推荐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
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财务管理部进行报表审核和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请董事长和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担保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授予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
东会对外投资审批的权限额度,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需严格按照其章程的规定执行。
超过上述权限额度的事项,控股子公司须汇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再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
须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
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监控机制。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当月月报;于
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季报。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
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其企业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
控股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
决议(可以是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应当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由
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时,应在报告正文中披露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情况(报告期内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列表方式披露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所占权益比例、是否合并报表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相关
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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