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30 16:10:51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8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 公司于 1998 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
[1998]95 号文批准,由安徽国风注塑总厂独 [1998]95 号文批准,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组建设
家发起,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 立。
公司。 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
第一章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705045831J。
40100705045831J。
总则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
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三章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股份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股份发行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节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进行。
股份增减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回购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第(六)项规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