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7:0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
关系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安排。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收集投资者关心热点问题,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邀请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回答相关问题并听取意见建议。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各项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现场召开,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公司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
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现场接待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投资者调研报备登记表》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八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基金经
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
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制
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