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7:38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经济方针政策和公司战略决策部署,坚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深化研究型审计,聚焦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及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
作。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充足
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任何公司和个人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
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审计
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公司年度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九)督促落实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坚持应审尽审、
凡审必严。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有计划地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重点审计,必要时加大审计频次;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子企业及领导人员加大审计频次。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类档案、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相关资产,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按时报送与审计有关
的信息和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于审计发现给予答复及反馈,对于经确认的审计发现,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制定整改计划以及定期提交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加
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审计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
目,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履行审批程序,审计部遵照
经批准的审计计划执行本年度审计工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重大调整,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合格、
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重点,采取现场调查、问询、函询、被审计单位报告工作,以及征求相关单位及部门意见的方式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承诺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
实施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事实确认书等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容包括
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报告审核审理机制,对审
计报告进行审议,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并及时修改审计报告,应将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移交内部审计档案资料。内部审计档案的查阅应履行批准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加强审计统筹管理,根据内部审
计项目需要,在不违反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其他部门或子公司调用内部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或其他资源。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进审计制度建
设工作,提高审计制度的整体性、规范性、衔接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机
制,通过分级复核确保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结论合理,审计建议可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后,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
要聘请外部审计专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内部
审计协会的监督指导,应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
考核评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不执行、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措施,或虚报整改方案、整改情况的无合理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不力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应遵循内部审计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职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