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电话咨询;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分子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挑战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监管部门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预约前来公司调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填写《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附件 1),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按预约的调研提纲准备回复材料。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后应签署《承诺书》(附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
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重大事件发生至披露日等敏感期,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