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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湘体改字[1993]72 号
《关于同意成立湖南长永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电力专业支行、长沙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和长沙县土地开发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996 年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范公司的法规、
政策及湖南省证监会湘证监字(1996)60 号文的要求,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1997 年 3 月,根据清理和规范结果,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1999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司更名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10月11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430000000056754。
公司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300001837784984。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1998
年11月12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1999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股已在
2001 年 11 月 13 日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IANDAI INVESTMENT C0.,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
现代广场。
邮政编码:41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壹仟柒佰捌拾
贰万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整。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企业集团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
公司党委、 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制定议事规则,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上述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责,建
立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速公路为主要投资方
向,积极稳妥地开展多元化的产业投资,获取最高经济投资效益;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增值。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
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旅游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保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酒店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原名称: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支行(已转让)、建设银行湖南电力专业支行(已转让)、长沙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已转让)、长沙县土地开发公司(已转让),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 1993 年 5 月。其中发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11,007.9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517,828,334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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