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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37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二级子公司章程制定、重大修改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十)二级子公司的主责主业核定及调整(包括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等);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
责有:
(一)根据分工或总经理授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或相关方面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总经理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由《公司章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
表意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方案时,
应当听取工会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制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执行董事会
和党委会决议,部署经营管理工作,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会议由总经
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的,可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工
安排,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可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第十七条 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党委会的正式意见,总经
理办公会不得对职权范围内、但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
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及《总办会决策事项清单》研究讨论或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办公会会前准备、议事程序、会议纪律、组织落实、监督保障、责任追究等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六)资金、资产运用及盈亏情况;
(七)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
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总经理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等及时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后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上级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
《总经理工作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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