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安全稳健运营,维护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延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06 年 9 月 1 日上海延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海延 经 2006 年 9 月 1 日上海延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海延华智能科
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 技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
2 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
变 更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企 股 沪 总 字 第 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沪总字第 3100001007427 号(市局)。上海延华智能
3100001007427 号(市局)。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登
更名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公司登记机 记机关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10000000082262。公司统一
关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10000000082262。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4057153P。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4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 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7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9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10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