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9: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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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及顾问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如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做出决策。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与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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