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6:29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申请。
第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如确需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