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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创瑞通: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6:25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以现金管理为主要目标的投资,包括各种低风险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决策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由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投资的组织管理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对外投资由负责投资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与执行
第十条 对于短期投资,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对于长期投资,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项目调研,必要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对于须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将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送审议。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负责投资的部门及获得授权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负责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负责投资的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十五条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者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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