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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4:38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9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蔡勇峰先生主持。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4,45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2,639,659股的40.29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9,835,81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7,196,1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482,639,659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165,93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37人,代表股份数28,516,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数28,616,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监事会终止履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04,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3%;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4%;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2%;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39,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 18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0,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37%;反对 1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57%;弃权 18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7%。
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 1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62%;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50%;弃权 18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8%。
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43,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0%;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弃权 18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03,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9%;反对 12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62%;弃权 18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9%。

5、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31,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 1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 1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1,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0%;反对 1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62%;弃权 1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9%。
6、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34,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4%;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弃权 19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94,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8%;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80%;弃权 19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
7、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28,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5%;反对 3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89,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49%;反对 3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91%;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197,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9%;反对 2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58,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56%;反对 2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408%;弃权 1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庄丽琴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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