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0:37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规定及《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
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众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