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0:05
		
		
证券代码:003025        证券简称:思进智能        公告编号:2025- 048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本次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手续。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思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思进智能成形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以下简称“本章程”或者“公司章  章程”或者“公司章程”)。
程”)。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