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0:45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通知、登记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不含召开当日,下同)以
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地点为:公司所在地。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前入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不得提出质询及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1、会场设施未置全时;2、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公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应当充
分说明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价值确定依据、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