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0:05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深交所备案,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一)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五条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超过 300 万元或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并披露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股东。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 3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