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3:11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
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
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有关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
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保证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述交易事项达到本条
第二款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
本条第二款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
间通报给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报
告义务人应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研究具体处理方式。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重大事项
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
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报送信息的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对该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上述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
务,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未按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惩处规定(试行)》,视情节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