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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44:5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2025年10月修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员会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
见》(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意见》”)、《国
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期限批复》”)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深圳市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 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式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登 记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46850J。 91440300279446850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4700 万股,于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011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以下简称“A 股”)4700 万股,于 201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准,发行 28,759,000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 核准,发行 28,759,000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
表 143,795,000 股 A 股股票,2022 年 11 月 14 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算代表 143,795,000 股 A 股股票,2022 年 11
月 14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
石龙社区龙耀路 2 号综合楼 1 楼、2 楼 A-B 区、 道石龙社区龙耀路 2 号综合楼 1 楼、2 楼 A-B
2 楼 D 区-9 楼;邮政编码:518108,电话: 区、2 楼 D 区-9 楼;邮政编码:518108。
0755-27352064,传真:0755-29517735。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845,806,346 元。 1,847,462,44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
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及在境外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 发行 GDR 对应的新增 A 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GDR。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
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
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
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
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45,806,346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45,806,346 1,847,462,446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股
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 1,839,007,821 股,占 东持有 1,847,363,921 股,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99.63%;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 A 股
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A股基础股票为6,798,525 基础股票为 98,525 股。
股,占 0.3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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