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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1:16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属于财务资助范畴,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含孙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取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财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审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就有意向的项目向管理层汇报,召开立项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九条 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财务部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报告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偿还资金来源、贷款用途以及担保措施。财务部根据委托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外部机构进行专项评估。聘请外部机构的费用由公司询价确定。
第十条 委托贷款项目前期调研应当取得如下资料,并包括在《委托贷款项目报告》的内容中: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发放形式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等);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征信报告;
3.借款人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状况简介;
4.借款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物、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及变现可能性;
2.提供保证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的,应介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情况(需提供的资料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项目报告》须提交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经公司管理层会议讨论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进入具体合同条款洽谈和签署阶段。并依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启动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程序。
第四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业务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委托贷款项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委托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在内的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委托贷款项目在具体实施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措施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受托金融机构共同办理相应抵押或质押手续,确保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并留存相应文档复印件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在委托贷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
本原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项目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贷款项目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后期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向管理层通报委托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人在委托贷款期限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财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在委托贷款到期收回或者提前收回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与委托贷款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调查收集的资料、委托贷款项目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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