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1:16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防范委托理财业务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础上,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在上述预计额度内进行的委托理财,购买的累计发生额或者赎回的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2、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委托理财,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财产品要素进行审核,对受托方资信、管理规模、业绩等进行评估。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仅限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论证通过后,由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基本情况、投资期限、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四)财务部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六)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定期跟踪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风险监控指标变动信息等。一旦发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或减值风险等,应当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管理层研究对策,采取必要措施止损;
(七)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项目本金及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日常核算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项目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公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参照《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执行,由投资部负责具体操作、财务部进行风控管理。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参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下的“股权投资”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及时、足额收取到期委托理财项目的本金与收益。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与委托理财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一)财务部应当在购买委托理财的累计发生额或者赎回委托理财的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当日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