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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辉娱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0:31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八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
(二)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募投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募投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要求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在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闲置资金和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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