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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韩建河山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0-29 17:22:47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 十月

一、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有权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登记文件(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二、请出席大会的股东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没有在规定的股东登记日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或不在现场会议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股东,或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现场表决。
三、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除现场投票外,还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应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0:00 前到北京韩建河
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八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卓秀路北街智汇雅苑 6 号院 6 号楼八层会议室)签到处持相关参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确认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排的位置入座。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请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前
将发言资料发送至公司邮箱 hjhszqb@hjhsgy.com 进行登记。会议期间,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发言前应向大会通报股东姓名、持股数量,发言应围绕本次会
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大会不能满足所有要求发言股东的请求,请股东在会后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上证 e互动等方式与公司证券投融部联系,公司会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二、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保证在章程结构、章节顺序、条款、表述与新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和 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原北京韩建河山管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 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修订前 修订后
91110000765035854K。 91110000765035854K。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修订前 修订后
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 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
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位或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721.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38721.8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的人提供财务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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