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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人员
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证券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
等的权利,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四)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五)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
词语。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
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
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规定等。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
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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