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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9:48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 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披露, 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时离原披露时间不足 5 个交易日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后公司还应当对外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10.3.2 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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