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普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7:26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行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