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9:55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 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未授权予总经理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及有效期限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远程通讯方式或传阅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结合远程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时,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同时可以通过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远程通讯方式为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提供便利。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远程通讯或传阅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董事通过远程通讯方式或传阅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视同出席;并按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原件或远程通讯方式接收到的有效表决票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 或者董事事后及时提交的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