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9:00:1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
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参加深交所规定的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 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
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 深交所认定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 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
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
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政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动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 提出具体意见,
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 客观回答股东和投资者的咨
询; 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 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 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予以
澄清。
第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证券事务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 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
责人。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有权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 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企
业应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因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 相关
人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
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
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
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并确保所委托的职
责得到依法执行, 并应对其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并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 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
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 履行持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