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9:55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详细公告如下:
一、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调整组织架构、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并完成相关工作:
1、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2、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3、将“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
4、公司授权管理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等程序事项。
在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证监会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工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
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立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2007054071347。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
3 18 号 18 号,邮政编码 361028。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1,787.23 万元。 417,872,3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
自动视为法定代表人变更。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6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7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8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同等权利。 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10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787.23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1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417,872,30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12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3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