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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34:40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5-090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2022 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2025 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规则》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 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修订前(2022 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2025 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
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 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修订前(2022 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2025 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反馈意见。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股东的同意。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相关股东的同意。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前(2022 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2025 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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