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32:22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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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由财务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财务部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或聘请咨询机构协助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八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义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一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每笔衍生品业务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事宜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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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分类披露报告期衍生品交易及持仓情况,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2、已交易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以及公允价值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3、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资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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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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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