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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H股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8 18:25:30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该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编制程
序及相关内部控制、财务报表审计审阅、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方面履行监督职责;行使《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监管制度、本
行章程规定的职权。
本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提供的信息或资料提出监
督意见建议;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应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
准确。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职工董
事可以成为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一名。本委员会委员(除职工董事委员外)
人选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主席(副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必要的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财务专业资格,或具备
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五条 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委员辞任将导致本委员会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或本行章程的
规定,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委员会职权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本行财务,审议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二)提议聘请、续聘、更换外部审计师(包括相关费用)及负责具体实
施事项,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师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
保外部审计师对其审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审议其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
围,审阅其就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程序提出的建议,与其讨论本行适用
会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编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外部审计师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报告、经营
情况讨论与分析以及其他中期财务报告。
(四)就经审计的本行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
判断性报告。
(五)审议内部审计程序、重大会计和审计政策以及重要审计规则。
(六)审议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等重要制度、规划和报告。
(七)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和年度预算。
(八)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九)负责提名总行总审计师,需要时提议解聘并更换总审计师,总审计
师应直接向董事会及本委员会报告。
(十)审查总行总审计师的绩效考核相关事项。
(十一)督促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审议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内外部审计及监管部门的重要发现以及高级管理层的有关回
应,督促做好后续整改。
(十三)审议高级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方面的设计或执行中存
在的重大不足或缺陷的报告,督促做好后续整改。
(十四)与总行总审计师、外部审计师讨论本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以及
其他针对本行内部控制的重大不足实施的专项审计措施。
(十五)审议欺诈案件的报告。
(十六)审议员工举报制度,督促本行对员工举报事宜做出公正调查和适
当处理。
(十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九)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本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如涉及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含续聘)、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主要
包括履行职责情况、会议召开情况以及行使职权情况等。
第七条 本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有权使用或接触本行账簿、记录和人员,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
理层回答本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本委员会的工作
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有权自行接触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行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
(三)本委员会有权获得秘书服务,以确保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均
得到顺利实施。高级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其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
及员工对本委员会任何委员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
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本委员会能够在掌握有关
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四)委员会有权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员列席本委员会的会议,有权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本行内外部审计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查本行内外部审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政策与
实施情况,并就有关发现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复进行研究后向董事会报告审查
结果及建议。
(六) 委员会在必要及适当时,经董事会批准,可设立及撤销专项附属委
员会或咨询工作小组。委员会应对专项附属委员会或咨询工作小组进行管理,
并赋予充分的权利,确保其有效工作。
(七)委员会有权利用内部审计、咨询顾问等资源,有权利用本行律师或外
部审计师的帮助;本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合理要求,以获得外部专
业机构或专家的咨询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八)委员会有权对我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我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保本委员会及时就所有关键及适当的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
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三)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其中应适当考虑其他委员和高级管理层
提议列入议程的任何事项。委员会主席可授权指定的本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该职责。
(四)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
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主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邀请或要求其认为必要的专家、顾问、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或其
他人士作为无投票权的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四)有权决定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本
委员会所涉及领域的情况,包括本行的业务活动及发展状况。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内外部审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了解有关资料,
审议内外部审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度。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
(三)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寻求独立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或独立的专家咨询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委员应将该等要求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报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作出必要的安排。
(四)列席董事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专题问询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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