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8:20:4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董事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发放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三)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福利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其他福利,根据具体工作内容享受的相关履职待遇或福利,包括通讯补贴、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分十二个月逐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根据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计算后,报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
  第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