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8:20:35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及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4)16 号】文《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海翔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
浙江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注 册登 记,取得 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300001482332737。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06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ZHEJIANG HISOAR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支路 100 号,邮编:3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8,715,25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动作规则,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和利用企业拥有的各种要素,生产出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兽药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由各发起人以净
资产出资方式于 2004 年 3 月 14 日止全额认购完成。各发起人为:罗邦鹏、上海复星
化工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罗煜竑、张志敏、张智岳、郑志国、李维金、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美阳国际石化医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罗邦鹏                                    4,400                      55
上海复星化工医药投资有                  1,600                      20
限公司
罗煜竑                                      320                      4
郑志国                                      320                      4
张志敏                                      320                      4
张智岳                                      320                      4
李维金                                      320                      4
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                    240                      3
司
浙江美阳国际石化医药工                      80                      1
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                      80                      1
责任公司
        合计                            8,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18,715,25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公司变更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