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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7:55:3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有关信息披露内部报告
程序并予以对外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公司还应在公司的网站
(http://www.teamsun.com.cn)上披露上述信息,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
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1、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所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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