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7:55:3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
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有关信息披露内部报告
程序并予以对外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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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为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公司还应在公司的网站
(http://www.teamsun.com.cn)上披露上述信息,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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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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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
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
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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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1、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所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