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7:55:40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胜天成科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于2001 年 3 月 7 日经北京市人民 司。
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京政体 公司于2001年3 月7 日经北京市
改股函[2001]第 18 号”文批准,以变 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
更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京政体改股函[2001]第 18 号”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文批准,以变更方式设立;在北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1514377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 用 代 码 代 为
91110000633713190R。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3 号楼 5 层邮政 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3 号楼
编码:100085 5 层邮政编码:100193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裁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7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秘书、财务总监和首席技术执行官。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
席技术执行官和本章程规定的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9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10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 1,096,494,68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股,全部为普通股。 数为 1,096,494,683 股,全部为
普通股。
12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3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