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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7:56:2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
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
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四条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上交所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
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
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
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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