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8 17:23:5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
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按照《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按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禁止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强制性披露信息外,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同
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
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执行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2、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4、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5、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6、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7、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