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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金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10-28 17:01:48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的相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如发生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六个月
内依然有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
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
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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